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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存量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的公告

日期:2025-07-28 09:04来源: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田乃东

宜昌高新区公司制企业及其股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公司股东依法按期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法定义务,推动公司构建合法诚信、科学高效的现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推动存量公司依法按期认缴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5〕54号)要求,现就有序开展宜昌高新区存量公司注册资本认缴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注册资本认缴管理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经营主体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于构建诚信经营体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调整的主体对象及工作要求

  (一)主体对象

  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认缴期限调整要求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三)注册资本规范要求

  股东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对认缴出资金额过大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出资到位的,可以通过减资变更登记调整注册资本,调整的注册资本应符合经营业务最低限额规定。

  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以及认缴期限超过30年,需要提出豁免的,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合理性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登记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总局审批。

  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及时调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应按调整后的认缴出资额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另册管理。

  三、办理方式及材料要求

  (一)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中的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或者“企业开办登记专区”申请办理;

  线下办理: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5号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咨询电话:0717-6623858。

  (二)所需材料

  调整出资期限申请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调整出资额申请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权清偿或债权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6)已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温馨提示

  2024年7月1日后新设公司及已完成规范调整的公司无需重复办理。希望广大企业积极响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共同推进宜昌高新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公告。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