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
(一)申请新办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条件:
1.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 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工程投资额不超过 30(含)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含)平方米的餐饮店,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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